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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多名男子发生性关系,13岁与一人订立婚约?!

    信息发布者:快看看去
    2021-11-20 14:08:20   原创

    13岁女童因缺乏家庭温暖,急于寻找所谓的“安全感”,与多名男子发生性关系,更在其父母同意下与其中一人订立婚约……检察机关联合妇联、关工委,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平台通过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女童父母强化监护意识,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加强亲子沟通,改善亲子关系。1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其中就有这起“未成年人张某某被性侵案”。

    女孩张某某初中辍学,跟随母亲在福建省惠安县一家餐饮店打工,其父亲常年外出务工不在家,母亲忙于生计无暇监管。由于缺乏家庭温暖,张某某急于寻找所谓的“安全感”,与多名前来餐饮店就餐的男子发生性关系,案发时张某某仅13周岁,更在其父母同意下与其中一人订立婚约。

    涉案的多名男子因明知张某某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针对张某某监护人存在的监护不当、履责不力的问题,检察机关因案施策,联合妇联、关工委,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平台,吸收妇联家庭教育指导者、关工委“五老”等老同志组建“家教讲师团”,量身设计符合张某某家庭的个性化家庭教育指导方案,帮助张某某父母强化监护意识,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加强亲子沟通,改善亲子关系,切实提升家庭教育指导的质量和效果。同时利用护童观察员贴近群众的优势,通过护童观察员和司法社工定期走访,全面掌握张某某现状,为其单独建立保护日志,将张某某及其家庭生活实际、思想动态等情况及时向保护小组反馈,及时调整家庭教育指导措施,点对点开展定制式和阶段式相结合的保护救助计划,进一步提升家庭教育水平。

    考虑到张某某在义务教育阶段即辍学,且张某某本人有复学的意愿,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工作机制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多次与教育行政部门沟通协调,为张某某办理复学手续。同时,鉴于张某某就学期间存在被校园欺凌的问题,检察机关在征询其本人意见后,将张某某转学至其家附近的另一所学校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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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评论
    鲁安新华202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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